1.已知债权的债权人:对于公司已知的债权人,在公司合并时,若其认为合并行为可能损害自身债权实现,有权提出异议。比如,公司合并前已签订明确债务合同,且债权人已履行相应义务,在得知公司合并消息后,可提出异议。2.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这类债权人虽有担保,但如果公司合并可能影响担保的实现,也有权提出异议。例如,担保物因公司合并被转移或处置,可能导致担保债权的安全性降低,此时债权人可提出异议。3.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债权人:当债权人就与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正在进行法律程序时,若公司合并可能影响该程序的进行及自身权益,有权提出异议。比如,诉讼中公司财产被合并转移,影响判决执行,债权人可提出异议。4.有潜在债权风险的债权人:虽债权尚未明确或完全确定,但基于对公司经营状况及合并可能带来的影响判断,认为自身债权有受损害风险的债权人,也可提出异议。例如,公司有一些未决的潜在债务纠纷,合并可能使这些潜在债务情况变得复杂,相关债权人可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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