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存在明显区别。“订金”在法律上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订金视为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定金”则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旨在确保合同的履行,对双方当事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在签订合同等涉及款项交付时,务必明确是“订金”还是“定金”,避免因一字之差导致权益受损。若对相关法律概念及合同条款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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