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自身承担。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 但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公司财产转移,或者过度操纵公司决策使公司成为其个人敛财工具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3. 对于股权转让前公司已存在的债权,原股东仍享有相应权益,可依法主张。 不过,如果转让合同对此有特别约定,从其约定。4. 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约定转让前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方式,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比如,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转让前的债务,但债权人不知该约定,仍可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承担后可依约向受让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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