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瑞清律师:专业背景与多元经历刘瑞清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他在北京司法系统有着丰富的工作经历,先后从事过警察、纪检、记者、社区矫正干警等工作,还曾在扬州大学、北京交通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接受培训,是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也是北京某检察院听证员。目前,他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年限3年,执业证号为1110120xxxxxxxx99,服务地区为北京,联系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其擅长领域广泛,涵盖刑事、婚姻、合同、人身损害、劳动纠纷等。刑事不起诉案例一:为民营企业家洗脱罪名在一个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案件中,被告B(A先生,北京中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被XX公安局以涉嫌该罪名移送审查起诉。指控称B在2023年3月至11月间,为某宝店铺“某某通讯行”代发163部某品牌“激活机”,销售金额70余万元,部分手机被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刘瑞清律师团队面对涉案金额大、部分手机已被鉴定为假冒、上游卖家另案处理易使B被认定为共犯等关键难点,采取了一套有效的辩护策略。他们逐笔核对发货记录、进货凭证,发现大量手机来源于京东、得物等正规渠道,证明B主观上不明知商品为假冒;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指出扣押手机中仅49部被认定为假冒,其余为正品,且鉴定报告未区分B代发批次,无法确定涉案163部均属假冒;通过微信群聊天记录、公司内控流程,证明B要求供货商提供授权凭证,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缺乏“明知”要素;还两次推动退回补侦,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正品来源证明、上游供货商授权文件及更详细的鉴定意见,最终无法补正。2025年,XX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刘瑞清律师团队的意见,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对B作出不起诉决定,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此案例在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与程序辩护,有效阻断“有罪推定”,明确了“二手翻新机”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之间的界限,保障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避免因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停摆。假冒注册商标不起诉案:精准辩护助当事人脱罪2021-2023年间,某某宝店铺在未获品牌方授权情况下,将大量已激活的二手手机翻新后冒充“全新正品”对外销售,涉案金额500余万元。北京某商贸公司(A公司)为涉案店铺提供代发服务。2023年9月,消费者发现是激活机后报案,12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化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核心争议集中在赵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翻新机系假冒、其是否参与具体翻新及销售环节、现有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刘瑞清律师团队在辩护工作中亮点颇多。他们全面比对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单据、财务流水,证明赵某某虽为法定代表人,但日常代发业务由专职员工负责,其对翻新细节并不知情;发现扣押清单中54部手机仅49部被认定为假冒,其余5部为正品,质疑“批量假冒”的指控逻辑。在法律适用方面,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强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不起诉处理;针对“主观明知”要件,提交行业惯例及A公司质检流程,证明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在程序抗辩与沟通策略上,两次补充侦查期间,持续与检察机关沟通,要求补充调取证人证言、上游供货商链条,进一步削弱指控;向检察机关递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及可视化证据卷宗,突出证据链断裂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于2025年4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赵某某决定不起诉,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此案例成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示范,通过精细化辩护成功切割个人责任,也为二手电子产品回收、翻新及代发企业提供了合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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