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婚姻家庭 > 夏某遗嘱继承纠纷案:新旧法适用的法律思辨

夏某遗嘱继承纠纷案:新旧法适用的法律思辨

2026.03.18婚姻家庭6人浏览

律师简介:郑小红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4年执业经验。其服务地区为杭州,办公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新城新业路228号来福士T2办公楼7层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婚姻、离婚、继承、遗产纠纷、抚养权纠纷等案件。

遗嘱继承争议初现:夏某(男)有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2012年下半年,夏某父母至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价值500万左右的一处房产公证由夏某继承。2016年2月,在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可能知晓公证遗嘱存在后,夏某父母又手写了一份遗嘱,内容是该房产的一半由夏某继承,另一半由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共同继承。2019年12月夏某母亲去世,2021年3月夏某父亲去世。随后,夏某以及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对涉案房产的继承产生了争议。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认为,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的新规定,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夏某为此找到郑小红律师咨询

办案策略制定:接受委托后,郑小红律师认为,虽然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删除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手写遗嘱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新法实施之前,即2016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当适用旧法,即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考虑到夏某顾及兄妹情分,律师代理夏某起诉到法院后首先走了诉前调解程序,希望能调解解决问题而不伤和气。然而,调解过程中,夏某的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态度坚决,无法接受夏某的适当补偿,坚持要一半房产的继承权,于是本案进入正式审判程序。

关键证据调取:开庭前,郑小红律师申请调查令至公证处调取了夏某父母当时做公证遗嘱时的公证笔录。从笔录中可以看出,公证人员明确告知两位老人,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案件结果与法律思辨:在庭审中,对方律师认为应适用新法,以最后一份手写遗嘱为准继承。郑小红律师针对对方提出2016年的手写遗嘱才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观点,用公证笔录证明两位老人做了公证遗嘱后,清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手写遗嘱无法推翻公证遗嘱。2016年手写遗嘱可能是迫于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知晓公证遗嘱后的压力,为平息家庭争端而写。开庭后,对方提出和解,夏某顾及家庭和谐,愿意拿出总计90万对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各补偿30万,房产和银行存款等由夏某继承,最终案件调解结案。郑小红律师指出,虽然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本案遗嘱是2016年所立,应适用立遗嘱当时的法律,不能以遗嘱生效为时间节点来确认法律事实,否则违背立遗嘱人的预期。同时,最高院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也明确了不同情况下遗嘱的适用规则。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