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仍可通过多种方式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能直接反映与用人单位的经济关联。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表明身份的证件,以及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客户证言等,都可作为辅助证据。此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业务往来的文件等,也都可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尽可能收集多方面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增强证明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情况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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