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有如下规定:首先,根据相关法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再者,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后,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承包人应依法依规行使优先受偿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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