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包括: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6.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7.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8.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对其适用监视居住措施。适用时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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