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如下: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减半收取。具体的案件受理费金额需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当事人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受理费,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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