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要原则是子女利益最大化。一般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不宜抚养情形的除外。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且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院最终会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最适宜子女成长的抚养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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