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般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受理。这主要是因为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广泛且不确定,其影响具有普遍性和间接性。若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会导致司法权过度干预行政权,影响行政效率,破坏行政机关的统一指挥和管理秩序。不过,虽然不能直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了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相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附带性审查,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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