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它以他人的不动产为标的,通过对供役地的利用来实现对需役地的效益提升。其二,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这种效益包括经济上的便利、使用上的便利等多种形式。其三,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当事人需通过订立地役权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别抵押。地役权的设立旨在调节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利用关系,使土地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和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