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的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类行为:其一,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此行为会不当减少债务人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可被撤销。其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对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被撤销。其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所为,若该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在对原无担保债权人清偿顺序上提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可予撤销。其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提前清偿,会破坏清偿的公平秩序,应被撤销。其五,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放弃债权,直接导致可用于偿债财产减少,侵害债权人权益,可被撤销。破产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财产原状,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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