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立案后的结案时间并无统一的固定期限要求。一般来说,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通常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结案。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案件,正常情况下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此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出现需要鉴定、检测、检验等时间较长的情况,这些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分点陈述如下:1. 简易程序行政案件一般四十五日内结案。2. 普通程序行政案件正常九十日内结案,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特别复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再延长三十日。3. 鉴定、检测、检验等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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