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格式条款是无效的:1. 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无效情形,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等。例如一方以欺诈手段迫使对方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该条款无效。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像商家在格式合同中约定自身对商品质量问题一概不负责,却要求消费者承担所有可能的损失,这种条款无效。3.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例如在租赁合同中排除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这样的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4.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比如商家与消费者约定在消费过程中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概不负责,此条款无效。5.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例如快递公司在格式运单中约定对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的货物丢失只承担极小比例赔偿责任的条款无效。总之,格式条款若存在损害公平正义、违背法律强制规定等情形,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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