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511720********08。她擅长处理刑事、工伤、婚姻、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领域的案件,且在多个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办过的经典案例。某财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专业抗辩为公司脱责案情简介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停放时起火,烧毁了相邻的某某家居公司的挖掘机。某某家居公司起诉赵某某(化名)及为其挖掘机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某财险公司,索赔23万余元。办案经过龚兰兰律师代理被告某财险公司,从保险理赔的专业角度进行抗辩:1.拒赔核心依据——事故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委托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系因“外部火源导致起火”,自身也是“受害者”,与某某家居公司挖掘机的燃烧“无因果关系”。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赵某某(化名))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既然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非“致害者”,则其无责,保险公司自然无需赔付。2.反驳原告“自燃”主张:指出消防部门仅出具《出警证明》而未认定“自燃”,原告未能完成“自燃”的举证责任。3.指出被保险人过错:强调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化名)存在破坏现场的行为,依据保险条款,因此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4.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主张应按公估报告核定的设备实际价值18万元计算,而非原告的购置成本。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认为,赵某某(化名)作为挖掘机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根据公估报告酌定损失为175,000元。对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请求,法院明确指出“保险纠纷与本案侵权责任纠纷法律关系不同,故本案不作处理”,实质上是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龚兰兰律师成功地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从本案侵权诉讼中剥离。其他领域典型案例刑事领域:薛某(化名)案争取从宽量刑在薛某(化名)涉嫌诈骗、偷越国境案中,龚兰兰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强调薛某(化名)在诈骗集团中为从犯,主观恶性较小,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薛某(化名)从轻处罚,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民商事领域:多案展现专业能力在侯某某(化名)执行异议之诉案中,龚兰兰律师成功梳理复杂的权利链条,为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在张某某(化名)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她准确认定责任主体,为原告追回劳务费;在李某某(化名)与兰某某(化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她用关键监控视频还原真相,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龚兰兰律师始终秉持“专业、尽责、果敢”的执业理念,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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