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管辖机关如下:1.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2.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3.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4. 行政机关一般是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即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负责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经过地、危害结果发生地等。5. 上级行政机关有权管辖下级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行政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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