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在起诉时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2.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3. 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4. 对于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5.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总之,原告需遵守上述关于提交证据时间的规定,以便保障自身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确保案件审理能够顺利、公正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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