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莹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及在职研究生学位,现执业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7年。她执业期间办理过各类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案件,还长期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法律服务。下面为大家介绍她办理过的一个典型案例。案情简述:协议签订后又提额外补偿诉求甲(化名)系温岭市xx镇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及承包土地。2022年,该村实施房屋改造拆迁项目,乙作为要素保障单位参与其中。2022年10月22日,甲作为户代表与五里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乙签订《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了异地复建安置及补偿事宜。2023年6月26日,甲又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明确选择放弃失地农民保险,以获得更高土地补偿费。然而,2025年2月5日,甲向乙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安置两处宅基地及房屋、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以及安排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乙于4月1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甲应尊重已签协议履行。甲不服,向丙申请行政复议,丙于7月14日作出维持决定。甲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函及复议决定,并判令乙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争议焦点:额外补偿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甲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土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其向乙提出额外补偿安置申请,是否属于乙的法定职责范围;乙作出的答复函及丙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律师关键作用:精准抗辩构建完整体系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叶莹萍律师明确指出本案系房屋改造拆迁项目,未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实施主体为x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乙仅为要素保障单位,负责土地用途调整和农民建房报批手续,并非协议当事人,原告应围绕协议寻求权利救济而非提起履职之诉。还原协议签订过程叶莹萍律师提交证据证明甲在签订协议时已知晓并同意补偿方案,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针对甲主张的两处宅基地安置诉求,指出因甲父亲之妻xxx户口未迁入,未达到安置两间小套的有效人口条件,无法安置两处。反驳失地保险主张叶莹萍律师提交《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及《土地承包补偿协议》,证明甲已自愿选择放弃失土保险并获得相应更高补偿,乙并非该协议当事人,且甲主张受欺诈应围绕协议寻求救济。论证答复函的合法性叶莹萍指出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仅陈述协议签订情况并告知积极履行协议,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甲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法院认定与裁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采纳了乙方及丙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甲已于2022年10月22日签订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于2023年6月26日签订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收回协议,上述协议效力尚存;甲向乙提起履职申请要求增加补偿安置内容及安排失地保险,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丙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同时指出,甲若认为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可围绕相关协议寻求权利救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体现了行政协议纠纷中“协议救济优先”的原则,为同类拆迁安置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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