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通知方式行使: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2. 异议期限规定: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即此类合同的解除除了满足通知等一般条件外,还需完成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合同解除才生效。4. 特殊情形下的行使方式:在一些持续性合同中,如租赁合同等,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里的合理期限需根据具体合同性质、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保障双方权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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