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1.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若甲方未交钱,乙方就有权拒绝交货。2.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甲与乙约定,甲先发货,乙收到货后再付款。若甲未发货,乙可拒绝付款。3.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比如甲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破产风险,甲有权中止向乙供货。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 先诉抗辩权:一般是指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为乙向丙借款提供一般保证,在丙未起诉乙并强制执行乙财产前,甲可拒绝丙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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