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3.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4. 申请人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若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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