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离婚后双方再在一起生活,不再构成事实婚姻。在此之后,我国法律不承认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为事实婚姻,而是按同居关系处理。2. 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离婚后又共同生活,按事实婚姻处理。例如双方当时达到法定婚龄、自愿结婚等,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关系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适用婚姻相关法律规定。3. 对于离婚后又共同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双方在财产处理上,如果能证明各自财产归属的,归各自所有;不能证明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通常是按份共有。在子女抚养方面,适用非婚生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双方同居期间的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如果是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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