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没有效力的情况如下: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补充协议,损害国家利益。比如通过威胁对方人身安全等方式迫使对方签订对国家利益不利的补充协议,这样的协议无效。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即双方故意合谋,签订的补充协议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表面上是正常补充协议,但实际目的是违法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协议内容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影响社会正常秩序。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法律明确禁止的某些行为,在补充协议中却被肯定。6. 补充协议的主体不合格。如签订协议的一方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7. 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是在被误导、欺骗等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并非真实意愿。8. 约定的内容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等,使补充协议对对方明显不利。如果遇到补充协议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协议无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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