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不能加重处罚。1.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同时,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并没有规定可以加重处罚。2. 目的考量: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加重处罚,会让复议申请人处于更不利的地位,违背了复议制度设立的初衷。3. 特殊情况:但在一些特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考虑到的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复议机关可以在申请人的违法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可能会出现看似加重处罚的结果,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加重处罚,而是对违法行为的全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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