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回需遵循以下程序:1. 启动: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认为已作出的行政许可需要撤回时,可自行决定启动撤回程序。2. 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将撤回行政许可的理由及依据告知被许可人。这能让被许可人清楚知晓撤回的原因,保障其知情权。3. 听取意见:充分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被许可人有权表达自己的看法,行政机关需认真对待其合理意见。4. 作出决定:行政机关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作出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许可人。该决定应明确说明撤回的具体内容和生效时间等。5. 处理后续事宜:对于因行政许可撤回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则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若被许可人已进行的投入因撤回无法继续进行相关活动,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尽量减少被许可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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