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在集体土地上的期限规定如下:1.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地役权的存续期限。2. 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是为了确保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合理衔接和协调。3.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为20年,那么地役权期限就不能超过这20年。4. 若当事人未约定地役权期限,应依据土地的用途、使用目的等因素合理确定。5. 地役权期限届满后,地役权消灭。需注意的是,在期限届满前,若供役地或需役地的权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影响地役权行使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地役权合同。6. 总之,地役权集体土地期限既尊重当事人约定,又受相关用益物权剩余期限等限制,以保障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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