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补偿标准:一般情况下,满60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此时双方劳动关系依法终止。但如果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用人单位是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 支付方式:经济补偿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工作交接事宜,同时支付经济补偿。3. 争议解决途径: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不合理,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合理补偿。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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