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若未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3.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的具体时长,该时长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4. 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5. 若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会免除。6. 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有权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7. 当事人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保证人约定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此为连带责任保证。8. 约定保证期间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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