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如下:1. 一般情况下,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3.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4. 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5.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6.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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