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具体分以下情况:1.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3. 如果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4.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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