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 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 若有多份遗嘱,需判断每份遗嘱是否符合相应形式要件。若形式都合法,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若存在部分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则该部分遗嘱无效,有效遗嘱部分仍按上述规则判断最终有效遗嘱。总之,关键在于遗嘱的形式和时间先后顺序,确保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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