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4. 传唤期限的计算是从传唤开始时起算,到结束时截止。例如开始时间是上午9点,结束时间是晚上9点,持续时间就是12小时(如果符合一般情况)。5.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传唤期限,确保程序合法。如果违反规定超期传唤,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申诉,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处理。6. 被传唤人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若无故不到案,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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