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交申请:劳动者需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事项。2. 受理审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通知。3. 组成仲裁庭:对于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对于复杂案件,则会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4. 开庭通知:仲裁庭会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5. 开庭审理:先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再由被申请人答辩,然后双方进行质证、辩论等。仲裁庭会听取双方最后陈述意见。6. 调解: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可先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7. 裁决: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会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等内容。8. 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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