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下:1. 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等材料。2.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决定;材料不完整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3. 组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4. 鉴定: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5. 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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