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少芳律师,毕业于南方医科大学和广东医科大学双医学专业,拥有医学+法学双专业背景,具备多年三甲医院临床经验及律所医疗纠纷办案经验,是广东省律协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年限达11年。她凭借近二十年的专业医疗纠纷案件经历,帮助众多患者及家属有效维护了合法权益,还荣获“2020年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下面为大家介绍她代理的一起医疗美容侵权纠纷案。案件简介:无证医美引发的悲剧2020年10月,蒋某(化名)在某市某区某小区商铺,通过刷卡方式向侵权人4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孟(化名)的账户支付52000元,接受了侵权人3实施的注射生长因子隆胸手术。术后次日,蒋某乳房出现不适,经多家医院治疗,虽有好转但仍有不适。2022年3月,蒋某进行了相关手术,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争议焦点:责任认定的难题-一审法庭争议:一是侵权事实的固定,需确定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二是责任主体的锁定,明确侵权人之间的关系;三是过错推定的条件,判断是否无需医疗损害鉴定;四是是否构成欺诈并适用三倍赔偿,即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规定。-二审法庭争议:一是上诉人2(被告2)、上诉人3(被告3)、上诉人4(被告4)是否需要向上诉人1(原告)支付损失费用及赔偿金;二是上诉人1(原告)向上诉人4(被告4)汇付的52000元是否属于入股金。判决结果:正义的伸张-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2、3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4作为收款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酌定被告2、3、4向原告赔偿52000元,同时认定原告的损失共计141387.17元,被告2、3、4依法应承担赔偿30%即42416.15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法院认定上诉人1(原告)与上诉人4(被告4)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上诉人2(被告2)、上诉人3(被告3)、上诉人4(被告4)应承担赔偿上诉人1(原告)的损失,且上诉人1(原告)上诉要求三倍赔偿理据不足。办案心得:突破困局的智慧在本案中,首要问题是侵权事实的取证固定及被告的过错责任认定。梁少芳律师用“无症行医、不规范操作”替代“医疗鉴定”,直接援引《民法典》第1218条推定过错,成功绕开高昂、冗长的医疗损害鉴定程序。通过调取侵权公司收款账户、POS机签购单等证据,用“场所控制+利益归属”锁定主体,将侵权人一并锁定为连带责任人。不过,虽提交朋友圈截图等,但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欺诈故意”,提示今后应重点保存“术前承诺与实际不符”的证据。案例启示:维权的方向对于医疗美容侵权案件,维权成功的前提是先固定好侵权事实。受害人应第一时间保全付款凭证、术前术后照片、微信沟通记录等;对现场、产品外包装、仪器铭牌进行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取证。可先通过行政投诉固定“无证行医”事实,再诉民事赔偿;精准选择案由,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并行,既推定过错又主张惩罚性赔偿;充分准备欺诈证据,围绕“资质虚假、产品虚假、效果虚假”三维取证,提高三倍赔偿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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