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以下原则:1. 补充性原则: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一种补充救济。只有在通过其他财产性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时,才考虑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比如身体受到伤害后,已获得了医疗费等赔偿,但仍因伤痛带来精神折磨,此时精神损害赔偿可作为补充。2. 抚慰性原则:旨在对受害人因健康权受侵害而遭受的精神创伤和痛苦进行抚慰。赔偿数额并非完全基于实际损失精确计算,而是侧重于给予精神上的慰藉。例如,因侵权导致受害人容貌受损,精神痛苦较大,精神损害赔偿就起到抚慰其心灵的作用。3. 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如侵权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受害人的精神状况、社会地位等综合判断确定赔偿数额。不同案件中,即使相似的健康权侵害,赔偿数额也可能因具体情形差异而不同。比如同样是骨折,一个因侵权人故意暴力导致,一个因意外轻微碰撞导致,法官会根据具体情节裁量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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