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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体质输液致死案:律师助力患方获90%赔偿

2026.03.14医疗纠纷5人浏览

王雪律师,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医疗律师、医事法律部主任,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执业10年来专注于医疗侵权领域,为医疗纠纷患方提供法律服务。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其团队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

过敏体质输液引发死亡悲剧
2018年,河北一位28岁的女性患者进入急诊观察。在医方询问过敏病史时,患方明确告知患者有花粉过敏史,医生也将此记入病历的既往史中。然而,入住急诊后,医方决定注射中药注射剂血必净。当注射针头刚刚刺入血管尚未开放时,患者就立即发生剧烈喷嚏,随着医方开放输液,患者出现严重呼吸困难、意识丧失、抽搐等异常反应。家属认为患者发生了过敏,马上要求停止输液,但医方却认为中药注射剂不会过敏,为避免再次注射操作,拒绝停止输液拔出针头,直至15分钟后才使用原注射管路,更换注射其它药品。20分钟后患者发生呼吸心跳停止,经心肺复苏心跳恢复,使用呼吸机维持,但第二天还是不幸死亡。患者死亡后,经尸检鉴定死亡原因为血必净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律师据理力争主张医院责任
王雪律师团队接手此案后,依据血必净药品说明书,该药禁止使用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而本案病历既往史中明确记载患者具有过敏史。因此,医方明知患者具有过敏史,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药禁止使用于过敏体质,却仍然使用该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同时,依据《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第七条,用药过程中只要发生异常,就应当立即停药。但在本案患者注射时发生剧烈喷嚏后,甚至发生呼吸困难、抽搐后,医方仍然拒绝停止使用该药长达15分钟。并且,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以后,医方未及时使用肾上腺素抢救治疗,直到20分钟以后,患者发生了呼吸心跳停止,才使用肾上腺素治疗。

鉴定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在庭审中,王雪律师坚持主张被告医院明知患者过敏体质仍然使用禁用药品血必净,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其过错性质极为严重,被告应当超鉴定责任范围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9年8月5日,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医院按主要责任的上限承担9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87841.4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医院不服,上诉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仍不服,申请高院再审,高院再审后驳回。

这起案例充分体现了王雪律师团队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为患方维权的决心。他们凭借对医疗法规的深入理解和对案件的精准分析,为患方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让正义得以伸张。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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