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张璐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530720********93,目前是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具备5年执业经验。自2013年踏入法律领域,他先后于北京法院及多家律所实习工作,2024年7月加入现所刑事团队。该团队打破传统单人办案模式,建立“主办律师负责制+专业模块分工制”的协作体系。张璐律师精通民商事法律实务,熟悉房产买卖、建设工程、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也具备刑事案件辩护经验,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他秉持“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的信念,以严谨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丰富的办案经验:张璐律师在房产、建设工程、合同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代理的多起房产买卖纠纷案件中,成功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与专业的法律论证,案件胜诉率达85%以上。此外,在代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为伤者争取到高于预期的赔偿金额。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他也有出色表现,辩护多起故意伤害罪与贩卖毒品刑事案件,其中2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决定。典型案例剖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年,甲公司的隧道工程由乙公司承建,实际施工人杨某从乙公司分包部分工程。结算时,双方因部分施工单价未达成一致陷入僵持。乙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杨某于2022年5月起诉。张律师分析案件,针对诉讼时效、结算问题、管理费比例提出专业见解。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甲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乙公司与杨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乙公司过错等因素,将管理费从30%调整为25%,上调杨某工程款5%。-合伙协议纠纷:2022年,赵某、杨某(代表某公司)、李枝军协商合伙,赵某出资60万元。后因土地问题合伙失败,三方签订清算协议,但某公司及杨某未按约付款。赵某起诉,某公司及杨某反诉。张律师认为杨某构成表见代理,某公司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财产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赵某主要诉求。-贩卖毒品罪辩护:王某因向福某提供张某联系电话被指控贩卖毒品罪。张律师查阅案卷后,认为指控证据严重不足,强调王某未牟利、未促成交易、无主观故意,建议检察院不起诉。最终检察院采纳意见,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张璐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无论是面对复杂的民商事纠纷,还是具有挑战性的刑事案件,张璐律师都以严谨的思维和精益求精的态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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