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是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非以委托人名义。例如,行纪人接受委托出售货物,以自己名义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2. 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尽力完成委托事务。3. 行纪人是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业务主要涉及动产的买卖等贸易活动,包括代购、代销、寄售等。4.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且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需向行纪人支付报酬。5. 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6. 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若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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