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合同:1. 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在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时,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例如,甲将一批货物交由乙保管,约定保管期届满支付保管费,若甲到期未付,乙可留置该批货物。2. 运输合同:承运人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比如,丙委托丁运输一批货物到某地,货到后丙拒绝支付运费,丁有权留置该批货物。3.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像戊为己加工一批定制家具,己未支付加工费,戊可留置家具。留置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定条件,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已届清偿期,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等。同时,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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