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概况:专业团队铸就法律服务基石上海恒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3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310000MD03333390,主管司法局为静安区司法局,办公地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329号静安中港汇1807室。律所汇聚了一批专业法律人才,现有合伙人3名(徐晓晖、黄艳、黄娜)及执业律师17名,团队成员均毕业于知名法律院校。律所主要负责人徐晓晖律师,从业20余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是大型企业指定顾问律师,在不良资产和执行案件领域表现出色。案件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维护客户权益本案是甲乙(化名)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中,法院查明乙与甲之间存在建筑材料交易,送货单由甲个人签字,货款支付等均在甲乙之间进行,无证据证明乙与第三方装饰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判决甲向乙支付实际欠款372112元及对应利息。黄娜律师作为乙的代理人,提交送货单等关键证据,支撑乙的诉讼主张。二审中,乙的代理人对甲的证据逐一质证,补充证据反驳对方主张。最终,二审法院驳回甲的上诉,维持原判,律师完成核心举证义务,维护了乙的合法权益。案件二:服务合同纠纷二审,助力客户获终审支持甲公司(化名)与乙公司(化名)之间的高速公路路基石方爆破工程服务合同纠纷中,乙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甲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核心争议在于工程量的计价标准,法院认定案涉工程量应按石方计价,判决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等。甲公司不服上诉,乙公司委托上海恒焕律师事务所律师当庭答辩。二审中,律师对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重申合同约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律师在一审、二审中发挥重要作用,维护了乙公司的工程款债权等合法权益。案件三:两起案件胜诉,彰显律师核心价值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甲公司(化名)与丙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甲公司申请执行因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甲公司诉请追加倪某(化名)、李某(化名)为被执行人,律师提交关键证据,针对倪某的抗辩进行反驳。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追加倪某、李某为被执行人。在服务合同纠纷二审中,甲公司(化名)与乙公司(化名)的高速公路路基石方爆破工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剩余工程款等,乙公司上诉。律师在一审协助甲公司梳理证据,二审对乙公司证据提出异议。二审法院驳回乙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专业质证和适用法律,全程把控诉讼程序,有效应对对方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胜诉结果。上海恒焕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团队、规范的管理和出色的业务能力,在各类案件中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未来,律所将继续坚守初心,为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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