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时间的计算起始点如下:1. 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也就是说,从被拘留当日开始计算,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为14日(3日+7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7日(30日+7日)。2. 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期限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具体时长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总之,拘留时间自被拘留人被采取拘留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同主体决定的拘留以及案件具体情况会影响拘留期限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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