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概况:专注多元法律服务上海恒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3年,主管司法局为静安区司法局,办公地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329号1807室。律所汇聚了一批专业素养与实战经验兼备的法律人才,现有合伙人3名及执业律师17名,团队成员均毕业于知名法律院校。律所实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建立了完善的案件受理、流程管控、质量监督和客户反馈机制。其业务领域广泛,涵盖民事纠纷代理、商事纠纷代理、刑事辩护与代理等多个方面。律所主要负责人徐晓晖律师,从业20余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是大型企业指定顾问律师,在不良资产和执行案件领域表现出色。擅长领域:覆盖多类法律事务恒焕律所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方面,包括房地产法律事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等;公司法领域涵盖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律事务、破产与重组法律事务等;借贷仲裁法律事务包括劳动仲裁处理、工伤认定等;还有行政法律事务、金融与资本市场、民商事法律事务以及刑事法律事务等。律所凭借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案例剖析:彰显专业实力-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原告甲公司与丙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丙公司赔偿甲公司货物损失、返还运费。甲公司申请执行后因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仅追加两名原始股东为被执行人。经查,丙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未实缴,倪某(化名)、李某(化名)先后受让丙公司60%股权,均未履行出资义务,甲公司遂诉请追加倪某、李某为被执行人。倪某主张其为股权受让人,按法律规定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且辩称工商登记的数字签名非本人操作、股权受让非真实意愿;李某未作答辩。恒焕律师向法院提交丙公司工商档案、执行裁定书等关键证据,证实倪某、李某的股权转让过程及未实缴出资的事实;针对倪某的抗辩,提出倪某无证据证明数字签名非本人操作,且其长期未对股东身份提出异议,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具有公信力,不能否定股权转让效力。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丙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股东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倪某在公司涉诉期间未出资即转让股权、李某明知公司涉诉仍受让股权,二者均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恒焕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追加倪某、李某为该案被执行人,二人在未足额出资300万元内对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公司的合法债权清偿主体得到有效扩大。-服务合同纠纷二审:被上诉人甲公司与上诉人乙公司签订高速公路路基石方爆破工程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甲公司依约完工后,乙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返还工程保证金。乙公司不服,以“双方确认该工程量为土方、工程量变更未获业主签认”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阶段,恒焕律师协助甲公司梳理五期《中间结算》、工程完工证明、付款凭证等证据,明确诉讼请求,围绕“案涉工程量实为石方”提出核心主张,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胜诉判决提供关键的法律意见和证据支撑。二审质证与抗辩时,针对乙公司提交的拟证明“监理、业主不同意工程量变更”的工程技术联系单,恒焕律师从证据三性提出异议,指出该证据未经甲公司签字认可、形成于工程完工后且有补笔痕迹,不排除为拒付工程款刻意制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重申合同约定甲公司施工内容为石方爆破,清表挖土非甲公司工作范围,案涉工程量有乙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暂按土方计量,变更后补差”,应按石方计价。律师在二审答辩中清晰阐述乙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代理意见被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乙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甲公司的工程款胜诉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上海恒焕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扎实的证据梳理和有力的庭审抗辩,在这两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胜诉结果,充分彰显了其在法律诉讼中的核心作用和专业价值。未来,律所将继续坚守初心,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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