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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遇阻,石岩律师助力继承人追回高额保险金

2026.03.14综合3人浏览

律师简介,实力保障
石岩律师,南开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现执业于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0120********97。她是律所执行主任、律所主任律师,还是南开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岩律师秉持“专注专业、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解决及法律顾问领域深耕多年,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验丰富,赢得了当事人及行业的广泛认可。
案情呈现,理赔受阻
原告王女士(化名)、同先生(化名)系投保人同先生(化名)的配偶与儿子,亦是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投保人于2024年1月3日因病去世。早在2017年12月25日,投保人就在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化名)投保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并逐年续保,最后一次续保日期为2023年12月27日。
2021年12月起,投保人确诊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历经多家医院住院、门诊治疗,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去世。在此期间,投保人曾就部分医疗费起诉被告,被告理赔后双方继续续保。截至投保人去世,除已赔付费用外,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及应得的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护理费,扣除惠民保已报销部分后,被告仍需支付318734.79元保险理赔款。然而,二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向被告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绝。
办案过程,精准维权
接受委托后,石岩律师迅速组建办案团队,制定了“固定证据、精准抗辩、突破争议、全力维权”的办案思路。
-全面梳理证据:指导二原告全面调取、整理相关证据,包括保险合同及续保凭证、住院病历、门诊票据等,逐一核实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筛选出核心维权证据,明确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为驳斥被告可能提出的证据瑕疵抗辩做好准备。
-精准分析案情:深入研究案涉保险条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精准定位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即被告抗辩的“医疗费未扣除全部其他补偿型保险、应扣除特需费用及年度免赔额、投保人所患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定额给付范围”是否成立,同时明确二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合法有效。
-高效推进诉讼:案件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多项抗辩意见,石岩律师逐一精准驳斥。如主张惠民保报销费用无法明确对应本案医疗费用,无法抵扣年度免赔额;明确特需门诊诊察费应按普通门诊标准核算,其余合理医疗费用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援引“不利解释原则”,主张投保人所患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属于恶性肿瘤范畴;明确各保险期间的费用划分依据,驳斥被告关于跨保险期间费用核算的不合理主张。
-强化法庭辩论: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在法庭辩论阶段重点阐述“被告应履行保险责任”的核心观点,强调投保人已按约定履行续保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其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全力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维权成功
经石岩律师全程专业代理、精准抗辩,法院充分采纳了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二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被告需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51769.33元,同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二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及保险金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律师观点,经验之谈
石岩律师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维权,提出了以下新颖且具指导意义的观点。
-续保保单的保险责任延续性应得到尊重,投保人按约定逐年续保的,不受保险条款中“生效三十日免责期”的限制,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合同中“其他补偿型保险费用扣除”“年度免赔额抵扣”的约定,应以“费用可明确区分、证据充分”为前提。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若对疾病分类、保险责任范围约定不明确,且未对投保人充分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被保险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主张保险金请求权,同时应注意固定相关证据。
-百万医疗险理赔中,合理医疗费用的认定应结合保险条款、医嘱、诊疗规范综合判断,保险人不得擅自扩大免责范围。
保险理赔纠纷往往复杂棘手,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时,不妨寻求像石岩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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