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其规定如下:1. 探视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前者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地点进行探望;后者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的时间内,由探视权人领走并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段时间。2. 探视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探视时间,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3. 探视限制:如果探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比如探视方有严重的不良嗜好、精神疾病等,法院可能会限制探视权。4. 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不得阻碍对方探视。5. 变更探视权:如果出现法定情形,比如一方的探视行为严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探视权。6. 强制执行:若一方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的方式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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