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服务南阳地区**史配玉律师是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411***********201,服务地区为河南南阳,联系地址在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二楼。他不仅是南阳市总工会、南阳广播电视台公益普法栏目《行风热线》特邀律师,还是南阳市律师协会会员、南阳市刑事法学研究会会员、南阳市心理协会会员。**民事诉讼:精准举证维护权益**在民事诉讼领域,史配玉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以一起离婚后房产分割纠纷为例,案涉房产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为共同共有,离婚时未处理。2024年9月,房产被法院强制拍卖,清偿抵押后余款119518.6元。原告王某(化名)主张离婚后独自还贷45期共113714.92元,应占71.16%份额。法院认定婚姻期间共同出资157944.88元、离婚后原告单独还贷113714.92元、拍卖款清偿抵押106307.22元,总购房成本374967.02元。依据出资比例,判令原告享有65.16%份额,可分得77878.32元。史配玉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执行裁定等证据,固定原告单方大额还贷事实,剔除非双方实际出资的抵押清偿部分,成功将原告份额由50%提升至65.16%,为当事人多争取约3万元。**刑事辩护:罪轻辩护彰显专业**在刑事辩护方面,史配玉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在张三(化名)强奸案中,这是一起轮奸刑事案件,被告人张三与李四被控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作为张三的代理律师,史配玉律师对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不持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他指出,张三在案发后得知被害人报警,未逃离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传唤,虽在首次讯问中未完全如实供述,但在后续讯问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建议法院依法认定为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张三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相对较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具有明显悔罪表现。此外,张三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理的规定。史配玉律师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其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史配玉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河南南阳地区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辩护,都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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