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马飞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他拥有11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5108201510606237,任职于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中共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服务地区为广元,联系地址是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翠云大道73号剑门逸二楼。案件背景:2019年2月28日,李某某(化名)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某实业公司将位于某路临街的国有资产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用于经营宾馆,租赁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29404元,租赁保证金10万元,合同终止清洁完毕时退还且不计息。2019年3月11日,市交通警察支队、市城建公司发布对某路实施交通管制通知,管制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通知发布后,李某某经营的酒店停业,未向某实业公司支付租金。2020年8月28日,某实业公司与李某某解除租赁合同。某实业公司以李某某从2019年4月起未交纳租金为由提起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向某实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23814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办理经过: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马飞律师代理二审上诉。马飞律师了解相关案情、调取并查阅资料后,提出上诉代理意见。一是某实业公司存在隐瞒行为,在李某某承租房屋时,某实业公司明知且故意隐瞒了南环路提升改造工程即将建设施工的事实,未告知李某某。二是受工程影响酒店被迫停业,2019年3月11日市交通警察支队发布交通管制通知,实行半封闭或全封闭交通措施;3月20日建工公司正式进场打围施工,封闭了酒店前的道路,客人车辆无法行至酒店门前和进入停车场,导致酒店停业,直到2020年10月14日南环路才正式通车,且某实业公司对交通管制和施工情况没有异议,并认可对李某某经营有重大影响。三是某实业公司存在失职,对交易中心闭市未告知、也未联系李某某。四是某实业公司未按照中央政策实施疫情减免房屋租金。基于这些理由,李某某不应当全额支付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房屋租金。案件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了马飞律师的意见,认为2020年房屋租金应减免3个月,南环路修路期间的租赁费应当予以调整为租金的百分之五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李某某向某实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05828元及利息。这一结果为李某某减轻了经济负担,也体现了马飞律师在案件代理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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