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2018年底,被告人韩某(化名)到澳门某珠宝店工作,了解到在澳门从事买卖外汇活动可赚取差价。随后,他通过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及身份信息在境内注册商户、办理POS机,并绑定名下多张银行卡,将POS机带至澳门用于换汇。2019年至2023年,韩某(化名)伙同他人利用POS机及其名下银行卡,在澳门接收客户兑换港币的人民币资金,或向客户支付兑换港币的资金。经统计,韩某(化名)兑换外汇的数额共计约2.7亿元。二、办案过程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韩某(化名)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的庭审中提出了多项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关键事实不清丁文怡律师指出,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不清,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不清且现有事实无法还原具体的犯罪经过,存在多个疑点。2.7亿的数额究竟是如何精准统计出来的,在交易过程中有没有存在其他干扰因素,这些都没有明确的判定。而且很多交易的具体细节,以及资金的流向和用途都没有详细的证据来支撑犯罪金额的认定。证据不足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充足且关联性、证明力存在严重问题。2.7亿元的犯罪数额和韩某(化名)具体犯罪过程没有确切的直接证据支撑,很多证据都是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且多笔交易发生在韩某(化名)不在澳门期间,这就无法直接证明韩某(化名)参与了这些交易。三、案件结果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化名)犯非法经营罪,数额为2.7亿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韩某(化名)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上缴国库。二审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定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上诉人韩某(化名)的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认定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依照存疑有利被告人的原则,认定韩某(化名)非法经营数额为1289.2302万元,判处上诉人韩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上诉人韩某(化名)违法所得人民币12892元,上缴国库。四、后续影响一审认定被告人韩某(化名)非法经营数额2.7亿元,丁文怡律师成功在二审将数额辩护下调至1289.2302万元,这中间相差了接近20倍。上诉人韩某(化名)的量刑也从六年下调至三年,减少了一倍,罚金和上缴违法所得的金额也大幅度降低。在刑事二审改判率不到10%的中国司法背景下,丁文怡律师又完成了一大突破,充分展现了她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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