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 重大误解:一方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如对标的物的性质、质量、数量等误解,致使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可请求撤销合同。2. 欺诈: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受欺诈方有权撤销。3. 胁迫: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受胁迫方可以撤销。4. 显失公平:合同订立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如果发现合同存在上述可撤销的情形,受损害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行使撤销权需通过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进行,经法定程序确认后,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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